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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学生手册
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
请表》,见附件 2)。
(2)将《确认表》或《申请表》及其它有关佐证材料交至班级(年级或专业)
认定评议小组处:
①属于第三章第九条 1 至 12 类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②属于第三章第九条 13 类的学生,主要通过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
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确定;
③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3. 组织认定。
(1)班级(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
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
相关佐证材料,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格,报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2)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
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 结果公示。
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
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
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认
定工作小组反映,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
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
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 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部)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
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学院(部)将《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
料统一建档保存。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和维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
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部)要进
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
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开展一次。集中认定工作
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
学的,可及时向学院(部)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院(部)应及时给
予临时帮扶,并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