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的形式和具体分类?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7类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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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应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是我国最高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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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一般法和基本法(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社会生活中带有普欠科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柱泰,一般法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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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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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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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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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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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晃宙争,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除我国在缔结是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这些条约的内容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例如我国加入WTO后,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也对我国的建设活动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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